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7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70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誠昱 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呂勝雄 債務人徐 睿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誠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勝雄)分別於民國101年8月24日、102年9月6日邀同債務人呂勝雄、 徐睿群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二筆,額度分別為新臺幣
300萬元及新臺幣200萬元,並簽訂同額借據二份交聲請人收執。詎債務人並未依約履償,尚結欠如請求事項所述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詳附表),以上借款屢經聲請人催討,仍未獲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570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呂勝雄、徐│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4.39│││3,000,000│睿群、誠昱│3月24日起││5│││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002│新臺幣│呂勝雄、徐│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4.39│││2,000,000│睿群、誠昱│4月6日起││5│││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呂勝雄、徐│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000,000│睿群、誠昱│4月2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光電股份有│││百分之10,逾期││││限公司│││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002│新臺幣│呂勝雄、徐│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000,000│睿群、誠昱│5月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光電股份有│││百分之10,逾期││││限公司│││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