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二二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蕭正雄
楊良信 劉竹峰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已合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約定書影本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葉惠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李珍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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