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七二三號
原告香港商香港電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鐘麒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 律師
林衍鋒 律師乙○○住台北市○○○路○段○號八樓被告北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二九三之一號十三樓法定代理人甲○○住同右訴訟代理人 青含國 律師
陳詩經 律師 吳淑惠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B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