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11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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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1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11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麗淑 相對人即債務人演濃國際生醫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濃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三個月租金,並依房屋租賃契約第五條第二項請求壹倍計算之違約金。惟房屋租賃契約第五條第二項約定「乙方(即債務人)於終止租約或租賃期滿不交還房屋,自終止租約或租賃期滿之翌日起,乙方應支付按房租壹倍計算之違約金」,係就債權人終止租約後債務人未返還房屋之情形所為之約定,與租賃期間欠繳之租金無涉,是債權人就債務人於租賃期間內欠繳之三個月租金另請求壹倍違約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駁回處分不服,得於本支付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