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1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11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楊雅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貞蓁 (原名 吳亞凌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柒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按逾期一期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