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59號原告 陳萬富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 顧定軒 律師(法扶律師)人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松茂 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17萬9,988元(計算式: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320,526元/平方公尺×152平方公尺×1/4=12,179,9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萬9,184元,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書記官詹雪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