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90號原告 李小芬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福發交通股份有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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