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6498號債權人 林建賢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元青有限公司、 林順斌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對債務人元青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及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公司登記資料。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