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重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原告 莊沈淑琴 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 律師被告 莊楚雲 被告 莊美雲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武威 被告 莊惠汶 訴訟代理人 吳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有事證待調查,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原告查明並陳報被繼承人花旗銀行新竹分行內97年7月9日匯款新台幣29萬9,468元、36萬333元,8月1日匯入5萬2500元,何以屬被繼承人死亡時留下之遺產,遺產項目為何(定存?或其他)何以該日匯入。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