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2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2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辰鑫汽車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順義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裕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經查,本件當事人約定清償期為取車日(民國105年6月17日)七日後付清報酬即民國105年6月24日,是本件遲延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翌日起算即民國105年6月25日,其超過部份,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更正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