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5號原告 程素真 被告 倪先甫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訴字第44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倪先甫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4號公然侮辱、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原告程素真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被告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業經本院刑事判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然原告係對其所主張被告全部之公然侮辱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行為合併請求損害賠償及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請求內容無法分割,且因此些部分之請求涉及多筆金錢上及非金錢上損害賠償之審酌,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說明,應均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如惠法官顏代容法官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書記官林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