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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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9號原告 劉太平 訴訟代理人 劉美玲 被告 劉子銘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交易字第96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且於準備程序中聲明如對被告撤回告訴,亦未拋棄其對被告之民事請求權(見106年度交易字第967號卷第48頁、第55頁),亦即雙方仍有經由民事訴訟釐清損害賠償責任之必要。現本院因告訴人撤回告訴,故對被告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陳本良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雅云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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