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15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釋放。
二、惟被告自97年6月19日起,經合法傳喚均未到庭,又拘提無著,並通知具保人乙○○於98年5月15日前帶同被告到庭,否則沒入保證金,惟被告屆期並未到庭,有送達證書、拘提函、拘提未獲報告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保證金收據附卷可稽,則因被告逃匿,自應將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劉景宜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潘佳欣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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