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58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五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 瞿守雄 」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家事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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