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4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41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19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4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書記官華海珍┌─────────────────────────────────────┐│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4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張育鳳 │聯邦銀行中│97年12月31日│20,000元│0000000│││││和分行│││││├───┼─────┼─────┼──────┼─────┼─────┼──┤│002│張育鳳│聯邦銀行中│98年1月2日│24,410元│0000000│││││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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