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4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44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4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書記官華海珍┌─────────────────────────────────────┐│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44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東新商行│新光商業銀│97年12月29日│6,480元│0000000│││││行新埔分行│││││├───┼─────┼─────┼──────┼─────┼─────┼──┤│002│ 卓張泉 │中和農會錦│97年12月30日│2,390元│0000000│││││和分部│││││├───┼─────┼─────┼──────┼─────┼─────┼──┤│003│ 陳昭福 │華南商業銀│97年12月31日│3,020元│0000000│││││行南勢角分││││││││行│││││├───┼─────┼─────┼──────┼─────┼─────┼──┤│004│ 佟紹勇 │玉山商業銀│98年1月5日│17,900元│0000000│││││行連城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