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小字第2442號
原 告 康誠國際商資有限公司
號3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號3樓
被 告 主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七月一日下午二時十一分
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