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02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0216號
原   告 勵鑫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太廣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貳仟叁佰壹拾壹元整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零柒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零柒拾壹元。
 ㈡本件票據付款地為台中,請確認本件管轄法院。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逕送被告,回證送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台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惠娟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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