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97年度北秩字第37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7年
5月27日北市警信分秩字第09731136400號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參日。
扣案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5月21日23時20分左右。
(二)地點:台北市○○區○○路、和平西路口(蝴蝶蘭旅社)
。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 黃建彰 姦,代價新台
幣1,5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 黃建彰姦 ,經警於
97年5月22日23時55分在台北市○○區○○路、和平西路
口(近蝴蝶蘭旅社前)查獲。
(二)證人黃建彰之證詞。
(三)被移送人之自白。
(四)扣案1,500元可資佐證。
三、扣案1,500元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所得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