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0116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叁萬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佰叁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支持所主張事實之相關證據影本1份,並
自行以繕本或影本1份副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