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8號債權人即陳報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板橋區三民路2段37號23樓法定代理人 王子 德0000000
送達代收人理勤孝住同上債務人 李俊平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蔡佩儒 法扶律師上列債權人就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申報債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申報債權逾新台幣90,528元之部分駁回。
理由
一、按申報債權之期間,應自開始更生程序之翌日起,為10日以上20日以下;補報債權期間,應自申報債權期間屆滿之翌日起20日以內,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7條第2項規定自明。債權人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於前項所定期間申報債權者,得於其事由消滅後10日內補報之。但不得逾法院所定補報債權之期限。本條例第33條第1項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是補報債權期間屆滿後,即不得以任何理由申報、補報債權。又債權人清冊已記載之債權人,視為其已於申報債權期間之首日為與清冊記載同一內容債權之申報。同條例第47條第5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陳報意旨略以: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將債權讓與陳報人,並簽訂不良債權買賣契約書,故本件債權已讓與陳報人。債務人尚積欠陳報人之債權為本金新台幣(下同)30,121及其利息,合計共99,634元,並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260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電話服務申請書等影本為證,為此狀請陳報債權等語。
三、本件聲債務人李俊平更生事件,於本院民國109年2月12日開始更生之公告中載明:「二、債權人應於109年3月3日前向本院申報債權;有補報債權必要者,應於109年3月23日前向本院補報債權」。經查,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豪公司)未載於債務人所提供之債權人清冊上,是本院無從通知其申報及補報債權。而陳報人億豪公司遲於109年7月31日向本院申報借款債權99,634元,有陳報狀在卷可稽,已逾上開補報債權期間,惟債務人已於債權人清冊上列載原債權人遠傳電信之債權金額為90,528元,本件陳報人債權係受讓自遠傳電信,故僅得以前開金額登載於債權表,逾此金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另本院前公告之債權表,就遠傳電信之債權部份,將更正為陳報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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