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原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附民字第54號原告 吳姿蓉 被告 蕭勝彥
廖世權 黃炳睿 簡偉益 林成洧 閻俊鴻 翁辰豐 (原名 翁家偉 ) 胡英豪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08年度原易字第55號、108年度易字第12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各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8年度原易字第55號、108年度易字第1250號被告蕭勝彥等人被訴毀損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6日判處不受理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