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4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4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書記官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