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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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37號原告 張永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萬6,000元【156㎡(以實測為準)×6,000元=936,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書記官鄭珮瑩

歷審裁判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補 字第 237 號裁定(109.04.29)【本件裁判書】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調 字第 10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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