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號附民原告 洪信正 訴訟代理人 楊啟志 律師附民被告 蘇名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1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莊鎮遠法官潘正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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