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136號原告 葉淑惠
葉淑鳳 共同 楊芳婉 律師訴訟代理人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來有 等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且其未於訴狀明確記載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逕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含計算式),扣除已繳之裁判費3,00
0元後,依法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書記官丁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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