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勞執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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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勞執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執字第24號聲請人 邱彬彥 相對人萬成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美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七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即相對人)同意於103年3月21日前給付103/01-12月份勞方(即聲請人)住院期間之醫療照護費用(實支實付)及2個月原領工資合計新台幣181555元整,雙方就本案達成和解。並將該款項逕匯入勞方指定薪轉帳戶收訖。」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委員會調解,並於民國103年3月17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103年3月21日前給付103年1月至2月份伊住院期間之醫療照護費用(實支實付)及2個月原領工資合計新台幣(下同)181,555元,並將該款項逕匯入伊指定薪轉帳戶收訖,詎相對人屆期並未依上開調解內容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委員會調解,作成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調解紀錄相關資料核閱無訛。又系爭調解紀錄內容,既與聲請人之上開主張相符,則聲請人以相對人屆期未依此部分調解紀錄履行,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前揭規定相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勞工法庭法官郭佳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