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8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8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范胡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陽明遠 相對人即債務人黃碧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貳拾貳萬陸仟捌佰貳拾貳元,及自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五日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肆仟伍佰肆拾陸元,及自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五日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五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伍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四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