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受領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35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秋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李阿雪 間請求返還不當受領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萬1,0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