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37號上訴人即原告D○○○
未○○辰○○申○○午○○巳○○被上訴人即被告A○○
黃○○B○○玄○○宙○○丙○○○寅○○卯○○宇○○○天○○酉○○地○○亥○○戌○○C○○己○○戊○○丁○○前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被告庚○○
丑○○○壬○○辛○○子○○甲○○○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6年6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34,056元【1390地號土地部分:106,000元×383平方公尺×7/36(應有部分)=7,894,
056元(元以下4捨5入),1391地號土地部分:106,000元×40平方公尺=4,240,000元,合計:7,894,056元+4,240,000元=12,134,056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78,2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黃悅璇法官莊珮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書記官何明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