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893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理賠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明台產物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繳裁判
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6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