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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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6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