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補字第42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86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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