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附民字第150號原告乙○○被告甲○○
巷105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翁世容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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