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重更(二)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重更(二)字第三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右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李世貴法官陳憲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