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上更(三)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公設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執行羈押,至九十年四月十八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四月十九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楊照男
法官陳炳彰法官王詠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