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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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2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顏美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美鈺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45,878元(12,300元×11.86平方公尺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
24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