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苗小字第6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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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苗小字第6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95年度苗小字第623號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中租安肯資融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9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蔡健忠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