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39號聲請人乙○○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被收養人甲○○生父 林壬癸 之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轉425號)詢問。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張任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