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6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法第6條第1項所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書記官鄭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