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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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712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恆麗莎文生空間規劃事務所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存證信函回執正本。㈡相對人楊恆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乙份。
㈢楊恆即麗莎文生空間規劃事務所係獨資或合夥之組織型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書記官蔡秀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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