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57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黃永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伍紋蔚 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鎮○○段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187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