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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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299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 黃齡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呂燕雪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8年10月2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
(四)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3年9月14日至113年9月13日止。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呂燕雪,全部。嗣債務人呂燕雪於83年9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84年9月29日,如未按月付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屆期如雙方無異議,得予延期,並不另換約。詎債務人自103年3月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32,352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而債務人已於92年11月7日死亡,嗣後於民國103年4月28日因分割繼承移轉登記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與相對人,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擔保透支約定書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西屯區│廣昌││1019│建│309.13│10000分之850│└─┴───┴────┴───┴───┴──────┴─┴─────┴───────┘┌─┬──┬───────┬────────┬─────────────┬────┐│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建築材料及用│││號││││合計│途│範圍│├─┼──┼───────┼────────┼──────┼──────┼────┤│1│675│臺中市西屯區廣│住家用│五層:83.91│陽台:10.76│全部││││昌1019地號│鋼筋混凝土造││花台:1.20││││├───────┤五層│││││││臺中市西屯區中││││││││清路二段1250巷││││││││61弄13號5樓│││││├─┴──┴───────┴────────┴──────┴──────┴────┤│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號,面積:73.5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