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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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2號聲請人 陳美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5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書記官吳昕韋┌────────────────────────────────────┐│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台南南小北│台南郵局│ 陳宣豪 │103年9月16日│79,159元│C0000000│││郵局 蔡美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