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二九號上訴人 方榮灃 被上訴人 方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叁佰伍拾陸萬柒仟貳佰元〔計算式:91,000(土地公告現值)×(32+262)(土地面積)×2/15(應有部分)=3,567,2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書記官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