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5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456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耀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冠軍紙品企業有限公司張錫卿 、陳心心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本票原本。
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0年9月14日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號函。
三、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5條規定所為之公告。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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