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再易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再易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易字第20號再審原告吉野旅館股份有限公司吉野旅館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武嶽 再審原告 陳金池
陳燕儀 林艷佩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馮劉蘭香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未繳裁判費。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原告係針對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139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750,000元,按再審起訴法院之審級即第二審計算,應徵裁判費為27,487元,爰依首揭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文進
法官蕭承信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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