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字第1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1299號上訴人 方榮灃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 律師被上訴人 方志鴻 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5月2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胡宏文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