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265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
康管理交流協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壹佰玖拾玖元
,應繳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伍佰元。
㈡兩造訂立之契約,原告請求金額之明細及依據。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
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