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更字第5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吳金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施晴琴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
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通知債權人補正債務人於本院轄區內之住居所址,經債權人陳報債務人住居所設於「桃園縣楊梅鎮」,該址並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